當前的位置: 首頁 >> 保險法 > 失業保險 > > 新聞詳情

刑拘條件有哪些?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時間:2023-06-02 15:35:56 來源:名律網

刑拘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標簽: 刑拘條件有哪些 刑拘條件 刑事拘留一
15037178970

公司法

更多>>

Copyright   2015-2022 法律問答網版權所有   京ICP備2023000331號-17聯系郵箱:434 922 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