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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方面?子女的監護權被剝奪后的解決方法是什么? 世界最新

時間:2023-07-07 11:21:16 來源:法制網

一、

子女的監護權被剝奪后,應該如何解決

子女的監護權被剝奪后,應該如下解決:可以通過與孩子的直接撫養人或監護人協商,看能否獲得諒解,如果不能,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判決來重新獲得對孩子的監護權,要想重新獲得孩子撫養權,必須證明自己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有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利的。

二、

法院剝奪監護權的情形

法院剝奪監護權的情形如下:

1.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

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方面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標簽: 法院剝奪監護權的情形 子女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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