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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法有哪些法律責任?新拆遷法全文征收有哪些程序?

時間:2023-03-10 17:59:17 來源:

新拆遷法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三)未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對不符合規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五)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六)違反法定條件強制搬遷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新拆遷法全文征收程序:

第八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后,應當將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不采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經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存在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三條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做好對房屋征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被征收人以及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涉及國防設施、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依法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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